標準採購條款
1.
定義
1.1. 「本條款」:即指《標準採購條款》。本條款通過POP JOY官網發佈,取代我司和供應商之前的所有書面或口頭聲明,與所附訂單一併構成雙方之間有關產品採購的唯一完整合約,任何之前的交易過程、商業慣例或口頭協議,如未轉化為我司簽署的書面文件,均不對我司具有約束力。若訂單上的任何條款和條件與本條款衝突者,以訂單為准。
1.2. 「訂單」:即我司為採購產品,由我司填寫並且向供應商發出的採購訂單,或是由供應商發出並經我司書面確認的採購訂單。
1.3. 「本合約」:本條款以及訂單合稱本合約。
1.4. 「交付」:供應商根據訂單約定,將產品及其配套材料(如有)依訂單指定方式以及指定時間運抵指定地點。產品交付完成前,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供應商承擔,產品所有權仍歸屬供應商。
1.5. 「產品」:訂單上所列的且由供應商提供的所有商品;
1.6. 「配套材料」:指產品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手冊、保固文件、質檢報告、裝箱單、發票、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說明書等。
1.7. 「初驗」:指我司在產品交付後進行的初步檢驗程式,僅核對包裝、數量、外觀及相關配套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但不免除供應商就產品品質、適用性所承擔的責任。
1.8. 「售後保固服務期間」:除訂單另有約定外,系指自產品交付日起,供應商所承諾的產品保固及免費維護的期間,具體以個別訂單約定為准。
1.9. 「我司」:指POP JOY旗下向供應商發出書面採購需求的任一法人;如在發出需求時候未確認發出需求的法人,則按照實際接收產品的法人確定。
1.10. 「供應商」:與我司就特定產品簽署訂單同時遵守本條款的法人或自然人。
1.11. 「關係企業」:指目前或將來受任一方控制、控制任一方或與任一方共同控制(包含協議控制)的企業實體。控制系指某一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超過25%的股份或具有實際控制關係的管理人員交叉任職存在可能影響公司重大利益的關係。
2.
訂單成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訂單成立,且供應商同意接受訂單並受本條款約束:
2.1. 供應商在我司有代表權限之人發出的訂單(無論是否加蓋我司大小章)上加蓋供應商大小章或簽字;
2.2. 我司在供應商發出的訂單上加蓋我司大章;
2.3. 供應商已根據我司發出的訂單向我司實際交付產品;
2.4. 供應商以其他方式或行為確認按照我司有代表權限之人發出的訂單(無論是否加蓋我司大小章)履行。
3.
價格與稅費:
除非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訂單中的所有金額應包括產品購置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報關清關費、保險費、稅費(包含但不限於增值稅、營業稅、服務稅、預扣稅等)、安裝調試費(包含人工、機械、輔材、交通食宿等)、培訓費、售後保固服務費、人工費、工具費及供應商向協力廠商或政府機構支付或繳納的各種費用。如果供應商因提供本合約內約定的產品導致產生雙方約定之外的任何額外費用者,供應商應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司。此類額外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另行書面確認。
4.
退換貨:
在訂單約定的期限內,訂單範圍內同種品牌和型號產品單價應固定不變,且供應商應保證可以提供我司所需數量的產品;如供應商無法提供我司所需數量的產品,我司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解除或終止該筆訂單,或要求供應商按照原產品價格,提供同等品質標準的其他產品。我司在產品未拆封、未使用且產品包裝完好情況下,有權提出合理退貨申請,供應商應在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前提下接受退貨,並在收到退貨後10日內退還對應價款。
5.
品質:
供應商確認採購之產品符合本合約以及任何法律或條約所適用或依據的公認標準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健康和環境以及資料保護方面的標準和法規。如供應商變更訂單約定的產品生產原材料、工藝或生產工廠,應提前30日書面告知我司,未經我司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擅自變更。
6.
包裝與保管:
供應商應採取防潮、防黴、防銹、防腐蝕、防震防衝擊的保護措施,以保證產品在沒有任何損壞的情況下符合長途運輸以及多次搬運要求,並且能安全且無損壞的運抵訂單約定地點。如產品包含不同零部件供應商應負責按部件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並保證零部件齊全。供應商交付的產品如包含多配件或易損零部件,應負責妥善包裝、編號、清點、交接,如因包裝疏忽或交接不清導致部件缺失或損壞,相關責任由供應商承擔。
7.
交付: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供應商應於訂單指定時間按照訂單指定方式將產品運送到訂單的指定地點。產品交付前,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應始終由供應商承擔。產品的交付應與雙方在訂單內的約定一致。如供應商無法按照訂單指定的時間交付產品,應立即通知我司,我司有權解除或終止該筆訂單,並要求供應商承擔因延遲交付對我司造成的全部損失。除訂單另有約定外,如產品需從境外進口,供應商應負責完成相關報關、清關手續,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稅費、手續費、保險費及因清關延誤導致的費用。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供應商應確保產品具備完整、真實、合法的報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授權書等,並確保其符合各國海關的監管及進口規定。如因報關文件瑕疵或供應商原因導致產品無法清關或延誤清關,供應商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我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供應商應在不向我司另行收取任何費用之前提下,即時提供一切有效之書面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文件、證書、授權文件、委任書、樣品、圖片、產品清單、聲明書,以及其他經我司合理要求之任何資料或材料,以供下列目的之使用:(1)向任何有權之政府機關、海關、司法機關、監管機構、經銷商、零售商或商業合作夥伴,證明供應商就本合約項下產品所享有之權利,以及供應商依本合約就該等產品授與我司之相應授權或許可之合法有效性;(2)使我司得以完成任何依適用法令規定,於我司使用、存放或轉售產品之所在地所需辦理之海關登記、海關備案、智慧財產權登記、進出口通關或其他合規程序;(3)協助我司依法進行產品之使用、存放、運輸、經銷、出口、進口、行銷及銷售。前述相關書面證明文件,供應商應於接獲我司書面請求後五(5)個工作日內,於不向我司另行收費之前提下即時提供;惟如主管機關另有較短期限之要求者,則應依該期限辦理。
8.
驗收方法:
產品運送到訂單指定地點後由我司負責進行產品的初驗,初驗由我司指定人員以書面方式確認,並且供應商須隨產品向我司指定人員提供完整的配套材料,以上條件均具備且初驗合格後,我司才予以接收並根據訂單要求進行對應付款,但初驗合格並不免除初驗後因產品本身的品質問題供應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9.
付款與發票開具:
除訂單另有約定外,我司通過銀行轉帳付款。付款前,供應商應按照我司要求開具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我司有權拒付貨款。如我司指定由其關係企業接收交付或付款,供應商應予配合,不得以主體變更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10.
帳戶信息變更:
供應商應保證提供銀行帳戶資訊的準確性,若因供應商收款資訊錯誤、變更造成的延遲付款、無法付款、款項被退回及額外相關手續費等費用,由供應商承擔,我司得以扣除因供應商上述原因給我司造成的相關費用、損失後再向供應商支付。此外,如果供應商通知我司變更首次或先前合作約定的收款帳戶資訊,除雙方應另行簽署變更協議外,供應商還應根據我司的要求提供相關支持文件以及配合完成有關驗證程式。如因供應商不予配合導致我司無法及時付款,供應商不得以此來主張我司違約,且我司保留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的權利。
11.
售後保固服務:
如訂單有約定售後保固服務的,除訂單另有約定外,供應商應在售後保固服務期間內免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遠端協助、安裝調試指導、常見問題答疑、必要的軟體/硬體更新。若因技術問題導致產品無法正常使用,視為供應商未履行其義務。如供應商未按本合約規定履行售後保固服務義務的,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i) 每延遲履行一天,供應商應按該產品在對應訂單中的總金額向我司支付每日1%的違約金;(ii)若我司因此需另行委託協力廠商提供售後保固服務,供應商應承擔全部實際支出;(iii) 我司有權要求更換無法正常使用的產品,並由供應商承擔更換產生的全部;(iv)若因供應商不履行售後保固服務義務導致我司遭受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索賠、平臺投訴、品牌信譽損害等),供應商應予以全額賠償;(v)我司有權就此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要求退還全部已付款項以及支付不低於該筆訂單金額20%的違約金,具體視影響程度另行主張。
12.
保證與責任:
供應商保證享有所提供產品的完整權利,且擁有銷售所提供產品的權利或是獲得銷售所提供產品的合法授權,並保證其對本合約的履行以及我司與我司關係企業對產品的使用、儲存或轉售不會侵犯任何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經我司要求,供應商應提供其產品來源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其獲得合法授權的證明文件。如因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存在侵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或是財產權)、違規內容或其他品質問題,引起任何法律糾紛,或導致我司在應用商店、電商平臺、廣告平臺等被封禁、下架、限流,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以及我司因此產生的全部直接與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營收損失、品牌聲譽、協力廠商索賠、替代品採購價差、合規整改費用、訴訟費用、鑒定費用、律師費用等。在此情況下,我司保留解除或終止本合約的權利,除前述損失承擔責任外,供應商應退還我司已支付的全部訂單價款,同時承擔全部訂單價款20%的違約金。此外,供應商聲明並保證,其或其代理人不會受到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聯合國安全委員會、中國、歐盟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裁機構在供應商提供商品的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實施或執行的任何制裁(統稱為「制裁」),其或其代理人也不會位於、組織或居住在受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供應商聲明並保證,其或其代理人在本合約期限內均不會違反任何制裁。供應商聲明並保證,其或其代理人不會使用其在本合約項下與我司或我司關係企業的關係產生的資金,為任何個人或實體或在該等資金提供或活動時受制裁的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提供資金或參與任何活動。
13.
違約責任:
13.1. 供應商逾期交貨、未按我司指定地點交貨的,應按當次訂單總金額每天向我司支付總金額1%的違約金。延期交貨超過10天,我司保留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的權利,供應商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我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3.2. 如果我司未按照當次訂單付款條件向供應商支付款項,我司應向供應商按當次訂單總金額每天向供應商支付總金額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金額累計不應超過當次訂單總金額的10 %。
13.3. 如供應商提供的貨物不符合本合約要求的品質標準,我司有權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或要求供應商根據我司要求更換貨物,如更換後仍不符合本合約要求的品質標準者,我司仍有權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供應商除支付當次訂單價款 10 %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我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3.4. 由於產品缺陷的隱蔽性、交付數量巨大或其他我司認為正當的理由,使得我司在貨物交付初驗時未能對產品進行及時檢驗或未查出產品的品質瑕疵,只要我司在交付後發現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與本合約規定的標準與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不符,我司仍有權要求供應商免費更換並賠償我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3.5. 在售後保固服務期間,若供應商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義務的,每延遲一天,應承擔該產品對應的當次訂單總金額每天1%的違約金,並承擔因供應商延遲的售後保固服務而給我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13.6. 賠償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因供應商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延誤損失、返工損失、產品運輸費用、產品更換相關費用、本合約因可歸責于供應商的事由解除或終止導致我司需向協力廠商購買其他同類型產品的差價和相關業務費用、因供應商延誤導致我司需支付給其他協力廠商的違約金與賠償金及因追究供應商責任我司應支付的律師費、鑒定費、公證費、訴訟費等費用。
14.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洪水、疫情、戰爭、政府行為等)導致任何一方遲延履約者,可部分或全部免責,但須於事件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交相關證明,雙方應協商解決交付或付款的延期安排。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15.
保密條款:
供應商保證對在合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我司、我司關係企業或是合作方公司的,且無法自公開管道合法獲取到的文件、資料與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秘密、公司計畫、營運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我司同意,供應商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洩露該保密資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除非該協力廠商是供應商的員工、董監事、關係企業、分包商、顧問、會計師,且其在因為處理業務相關且必要的基礎上需要知悉保密資訊,並已與供應商簽署與本合約保密條款相同程度的書面保密協議,或是根據法院或是政府機關合法的命令或是判決要求披露。上述保密義務在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之後仍需履行,直至保密資訊被我司主動公開為止。如經我司要求,供應商需要配合交還或是銷毀保密資訊存放的載體。
16.
合約期限與合約解除或終止:
本合約自我司發佈之日起生效,長期有效,直至被更新或另行書面解除或終止。我司有權提前十五(1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應商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無需說明理由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如供應商存在以下行為:(i)重大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交付延遲、品質不合格、侵犯協力廠商權利、商業賄賂、違反保密義務等)、(ii)拒絕履約、(iii)資不抵債或已進入解散或清算程式、(iv)部分或全部業務或資產被協力廠商申請財產保全、(v) 董監事或經理人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判刑確定,或是曾任公司負責任,因為違法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我司有權隨時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要求供應商退還全部已付款項並賠償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17.
爭議或糾紛處理:
本合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應受中華民國法律的管轄,並依其解釋。凡因履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均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無法在30日內達成協商者,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包含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之擔保費等在內的必要費用。
18.
反商業賄賂條款:
供應商應遵守如下守則:
18.1. 供應商不得向我司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或給予本合約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及旅遊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
18.2. 本條所稱「其他相關人員」是指我司經辦人以外的與本合約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我司經辦人的親友;
18.3. 若供應商發現我司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現索賄或變相索賄的行為,可向我司相關負責人舉報,舉報郵箱:antifraud@popjoy.com。
18.4. 除以上約定外,供應商也同意遵守在以下網頁上規定並隨時更新的供應商應履行的義務:
https://www.popjoy.com/supplier
。
18.5. 前述供應商守則及網頁內容為本合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且不因本合約的終止而失效;供應商自本合約生效之日起自願遵守並受其約束。
18.6. 供應商或供應商工作人員如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供應商根本違約,我司有權將供應商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約的行為以各種方式進行公告,並且我司有權按照以下約定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我司有權于供應商違約後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本合約自通知到達供應商或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或終止,由此引發的後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此外,我司有權暫停支付各類應付款項並從中直接扣除我司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損失、商業信譽的下降、商業機會的喪失、成本增加、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他間接損失等)。
19.
條款的修改:
我司將保留修改本合約的權利。經修訂的本合約自發佈在 POP JOY 官網(網址:
www.popjoy.com
)起立即適用,並取代先前任何版本的條款。
發佈日期
版本號
2025年12月16日
V 1.0